【摘要】國際人權監視意味著在國度之間的維度上對于國度尊敬維護人權的狀態停止審核和增進。在當當代界無當局的狀況下,為了真正維護人權,增進當局真摯維護人權,必需確立國際機制,監視人權任務的實行。以後,國際人權監視體系體例曾經初步樹立,構成了以結合國為全球舉動者,以歐洲、美洲、非洲人權委員會和人權法院為區域舉動者,以人權陳述審議、國度間指控和小我來文為重要情勢的人權監視系統。可是,現行軌制與善治的幻想另有間隔,存在著軌制堆疊、效力低下、後果不顯明的局限。這就需求明白人權公約規范,施展非當局人權組織的監視感化,施展“人權診所”和“文明滲入”對人權公約任務實行的感化。
【要害詞】國際人權監視;非當局人權組織;人權診所;文明滲入
盡管關于人權的基本還存在著諸多疑問,{1}也會對于新興的題目不竭地論爭,{2}但不容否定的是,跟著人權全球化趨向的日益加大力度,對于國際人權維護各個範疇的研討也如雨后春筍普通在國際人權法的泥土中茁壯生長。不外,值得留意的是,這些研討今朝年夜大都都聚焦于兩個範疇:第一,微觀意義上的國際人權維護軌制的成績、詳細內在的事務、面對的窘境及成長趨向的研討;第二,微不雅意義上的詳細某項國際人權維護公約的相干題目研討。對國際人權維護軌制中的監視機制的專門研討還處于碎片化、不完全的狀況,這不得不說是國際人權維護題目研討中存在的一個缺點。眾所周知,國際人權法令規范的系統化和明白化—“良法”的制訂—是完美國際人權維護軌制的條件與基本,可是,國際人權監視機制的有用運轉—“善治”的告竣—才是將國際人權法令規范落到實處的要害地點。可見,對國際人權監視機制的研討是非常主要的。本文依照國際人權監視的內在、為什么需求國際人權監視機制、國際人權監視機制的運轉與完美的研討思緒,試圖對國際人權監視基礎實際作出比擬完全的論述與剖析,以期對國際人權維護實際的完全化作出一些盡力。
一、國際人權監視的內在
人權是不存在國際與國際之分的,即不克不及將人權劃分為“國際人權”和“國際人權”,是以,“國際人權監視”不克不及被說明為“對‘國際人權’的監視”。本文“國際人權監視”的內在是指國際層面的人權監視,即在國度之間的維度上對于國度尊敬和維護人權的狀態停止審核和增進。這是與國際層面的人權監視絕對應的。國際監視包含政治監視、法令監視和司法監視。政治監視重要是以國際組織的憲章或基礎文件為根據,經由過程國際組織最高權利機關及其從屬機構的決定或決議,對其成員能否尊敬國際人權尺度停止審議或審查。{3}政治監視的情勢包含經由過程責備決定和實地查詢拜訪,對國度位置和國際關系起側重要感化,帶有激烈的抗衡性質。{4}在監視實行中不難遭到國度位置和政治好處的影響,很難做到公平和客不雅。法令監視指國際人權公約機構實行的監視。法令監視分歧于政治監視,固然人權條約的構成和履行離不建國際情勢,可是公約規則了同一的國際人權尺度,對各締約國停止常常、體系和嚴厲的催促,力圖推進遵約。{5}這種法令監視情勢被有的學者稱為“準司法性監視”,與由國際司法機關(如國際法院和歐洲同盟法院)實行的由任職的國際法官依據合法的法令法式,處理國度間或國度與小我之間爭真個司法性監視相區分。{6}在全球層面上,國際人權監視的方法重要為政治監視和法令監視;在區域層面上,國際人權監視的方法重要為法令監視和司法性監視。
國際人權監視是全球管理的一部門。從主體的角度,既可以包含國度監視,也可以包含國際組織監視,還可以包含非當局組織的監視。從客體的角度,既可所以對有關國度的法令規范的監視,也可所以對法令實行機制的監視,還可所以對于詳細事務的監視。從方法的角度,既可所以“號令—遵從”形式的硬性監視,也可所以“提出—參考”形式的準硬性監視,還可所以“評論—聽取”形式的軟性監視。
二、國際人權監視機制的成因
(一)無當局的國際社會需求樹立次序
眾所周知,當今的國際社會處于無當局狀況,在列國之上舞蹈場地沒有一個登峰造極的威望來批示列國的行動,列國有權依照本身的意志與其他國度停止政治、經濟、文明來往,而不用遭到來自于其他任何國度的干預,一個國度也不負有遵從其他國度意志的任務。也就是說,國際社會的一切國度都享有同等的主權,這一不雅點早已被《結合國憲章》所采納,并且曾經成為列國停止國際來往運動的基本。可是,與國際社會一樣,國講座場地際社會異樣需求樹立次序。跟著迷信技巧的飛速成長、全球化趨向的加大力度,國度之間的聯絡接觸越來越慎密,任何一個國度都無法離開國際社會而自力存在。在這種情形下,國際次序就顯得愈發主要了。國度間的親密聯絡接觸決議了列國需求加大力度各方面的一起配合,而一起配合必需在一個既有的國際次序下才幹停止,只要列國都遵照國際次序,才幹既利己、又利他,終極完成好處的雙贏。當然,與國際社會次序比擬,在無當局的國際社會樹立一個穩固、耐久的國際次序是好不容易的,這有賴于列國的配合盡力,盡不是一個或幾個國度就能完成的。
在倡導國際法治的明天,{7}國際次序需求經由過程國際法來樹立,而國際社會的重要成員—國度對國際法的遵行情形就成為了國際次序能否穩固、耐久的要害。是以,有需要切磋一下國度遵行國際法的緣由,從中可以發明影響國度遵行國際法的原因,進而更好地增進國度遵行國際法,削減或防止國度對國際法的違背行動,終極到達樹立并保護新的國際次序的目的。接上去筆者扼要先容一下國際關系學者對于國際法遵行實際的研討情形。
1.實際主義。Morgenthau是實際主義的代表人物,他在1940年頒發的一篇文章中指出,傳統的法令不雅點疏忽了權利、國際法和國度行動之間的關系。在他頒發文章時代,納粹德國在歐洲動員了戰鬥。是以Morgenthau的不雅點也遭到了那時國際社會情勢的影響。實際主義下的一切分支1對1教學學派年夜體上都持有Morgenthau的規范性態度,將國度作為國際法的基礎行動體并且以為國際法反應了強國的好處。
2.軌制主義。與實際主義形式分歧,軌制主義器重的不是國度氣力,而是所有的軌制。軌制主義者,包含最著名的Keohane{8}在內,都在試圖說明國際軌制為什么存在并且國際軌制若何影響國度行動。在軌制主義看來,軌制存在是為了增進協定并且被予以遵照重要是由于尋求自我好處的國度所停止的感性的功效最年夜化運動。如許,軌制就答應國度從事一起配合性運動,而經瑜伽教室由過程限制短期權利最年夜化以尋求持久目的的方法,這些運動也許是不成能的。{9}
3.不受拘束主義。該方式摒棄了加大力度實際主義和軌制主義的假定,即國度被適當地視為單一的感性代表人。其分化了國度并且將核心放在國際政治法式上。不受拘束主義以為國度間政治遠比實際主義者和軌制主義者認可的要復雜得多。國度不是單一的,而是很多分歧部門的總和。清楚這些部門(包含政治機構、好處集團和國度行動體)對于周全懂得國度活著界舞臺上的行動是至關主要的。也就是說,國際政治是影響國度作出國際層面決議的原因之一。一國事否作出遵照國際法的決議,是與其國際政治密不成分的。在Slaughter看來,由于不受拘束國度的政治構造,比擬于不受拘束國度與非不受拘束國度之間的爭端,不受拘束國度之間的爭端更有能夠在法令范圍內戰爭地予以處理。{10}
4.建構主義。建構主義是新興的研討標的目的,建構主義者指出甚至是在一個無當局的周遭的狀況下,行動體的行動也取決于他們的成分和潛伏價值。并不是一切國度都以雷同的方法做出行動,國度文明能夠是主要的。建構主義以為存在一個國際社會并且該社會的規范影響或決議國度的行動和成分。{11}建構主義的焦點即權利或好處都不是自力存在的。好處和成分是在社會中構建的,它們是可塑的并且可以被從頭界定。國際法可以被懂得為既是對強國的成分和好處的反應,也是一個加大力度成分、好處和氣力的社會制品。{12}建構主義常常保持國際法是一個不同凡響的軌制,其經由過程重建成分和好處來對國度行動施加有因果關系的影響。Abram和Antonia Chayes佳耦提出了“治理形式”,在其看來,國度遵照瑜伽教室國際規定并不是由於它們被制裁所要挾,而是由於它們被其所屬的公約軌制發生的活氣所勸服,從而遵照國際法。{13}也就是說,即便在沒有制裁要挾的情形下,國度也會遵照國際法,這是由於國度以為本身有遵照國際法的任務。在“公正形式”下,Franck主意說明公約服從的要害原因是公正。他以為不公正的規定不會構成大批的遵照。“公正形式”與“治理形式”的配合點在于遵照國際法題目被追溯到了對國際律例則的普遍的規范性接收,這一接收又反過去反應了規定與普遍持有的價值和規定制訂法式的符合法規性相分歧。{14}
固然以上先容的這幾種學術不雅點是從分歧的角度來剖析國度遵照國際法的緣由,並且這些不雅點在當今國際社會中依然可以找到實行的身影,可是我們必需看到,實際主義的不雅點曾經不合適當今國際社會的全球化趨向。也就是說,實際主義的不雅點是有其汗青局限性的,而近期鼓起的建構主義是合適汗青成長趨向的,由於全球化的趨向提出了國際法治化的請求,而國際法治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國際法之治”,即國度遵照國際律例則,在國際法范圍內作出行動,包含用法令方法停止國際來往、處理國際爭端,甚至戰鬥也要遭到國際法的制約,包含制止應用年夜範圍殺傷性兵器、布衣及戰俘有權獲得人性主義待遇等,假如想要到達如許一種法治狀況,國度就必需樹立一種遵法認識,自發地尊敬、遵照法令,將國際律例定作為本身必需實行的任務,這恰是建構主義所倡導的,行將遵照國際法內化為國度本身的法令信心,而實際主義者所主意的遵照國際法只是強權政治的表現將逐步被汗青所埋沒。
遵照法令的條件是法令自己是良法,所以以後國際社會亟需樹立穩固、耐久的國際次序來增進列國彼此之間的友愛一起配合。只要如許,才幹構建協調世界,完成全人類的福祉。國際次序的構建有賴于國際社會成員告竣共鳴,一切國度一路盡力才幹完成,僅靠一個或幾個國度的氣力是遠遠不敷的。當然,從今朝的局面來看,構建一個耐久、穩固的國際次序依然任重而道遠,難以在短期內完成。
(二)維護人權是國際次序的主要方面
人權題目的國際化最早呈現在19世紀中葉。1856年3月30日的《巴黎公約》和1878年6月13日的《柏林公約》就曾經觸及制止奴隸生意以及維護奧斯曼帝國境內基督教多數平易近族題目。{15}1864年8月22日,瑞士、法國、荷蘭、比利時、葡萄牙等12個國度在日內瓦簽署了《萬國紅十字會條約》,該條約后經1906年、1929年和1949年三次修訂,成為有名的日內瓦四條約之一。第一次世界年夜戰后,在人權的國際維護方面一個主要停頓就是國際同盟的呈現。盡管在“國際同盟盟約”中沒有直接規則維護人權,可是,該盟約簡直包括了關于國際人權法成長的兩項條目。{16}特殊是國際同盟于1926年9月25日掌管制訂的《禁奴條約》、1930年6月28日的《制止逼迫休息條約》。依據1919年《國際勞工組織章程》成立的國際勞工組織也為國際人權法的成長作出了凸起進獻。在國際勞工組織年夜會于第二次世界年夜戰前經由過程的國際條約中,重要包含基礎權力和不受拘束、休息權力、休息前提和保存前提權力、制止童工和維護青年工人權力以及維護婦女工人方面的條約。第二次世界年夜戰后,結合國成為了制訂國際人權條約的組織者,國際人權法進進了一個疾速成長的新時期。同時,以歐、美、非為代表的區域范圍的人權維護立法也蓬勃成長起來。而值得一提的是,非當局人權組織日益施展側重要感化,積極推進人權維護國際機制的樹立和完美,增進國際法的成長。{17}
第二次世界年夜戰停止后,世界氣力對照產生了宏大變更,新的世界格式得以確立。原有的帝國主義殖平易近系統風聲鶴唳,取而代之的是以美、蘇為首的南北極格式。結合國固然在名義上代表著一切成員國的好處,現實上為美國所主導,20世紀50年月初的朝鮮戰鬥就是一個典範的例子。南北極格式跟著20世紀90年月的蘇聯崩潰而終結,值得留意的是,南北極格式終結后尚未樹立起穩固、耐久的國際次序,國際社會一向處于較為動蕩的狀況:經濟上,不受拘束主義系統遭到了2008年以來迸發的經濟危機的重創;政治與平安上,文明的沖突成為結局部戰鬥的引火線,反恐系統的樹立招致了世界暴力的加劇,固然迸發第三次世界年夜戰的能夠性并不年夜,可是部分的戰鬥依然給國民帶交流來了宏大的災害。真正意義上的戰爭從未完成,有些國度與地域的國民依然終年遭遇著烽火的浸禮,一提起南同盟、阿富汗、伊拉克這些地域,人們最先想到的生怕都是彌漫的硝煙、川流不息的槍炮聲和掉往親人的撕心裂肺的哭喊聲。
固然今朝在短期內構建一個耐久、穩固的國際次序是艱巨的,可是這并不料味著列國對此完整一籌莫展、力所不及,相反地,列國可以從構開國際次序的某些主要方面來進手,這種從部分到全體的漸進方法才是可行的、值得倡導的有用構建道路。“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與其腳踏實地地嚮往在短期內敏捷構開國際次序,不如踏踏實實先從部分著手,如許既能使列國更不難告竣共鳴,也能在短期內看到成效。
在采取漸進方法構建新國際次序的經過歷程中,人權是一個主要方面。起首,維護人權是新國際次序的主要方面。構建新國際次序的目標是為了完成全人類的福祉,而全人類幸福的表示之一就是人權的充足享有和行使,是以,維護人權是新國際次序的主要方面。人權是人之為人所享有的基礎權力,不享有人權的人只能是天然意義上的人,而不是社會心義和法令意義上的人。能否充足享有和行使人權是評判一個國度能否平易近主的標志。異樣地,能否充足享有和行使人權也是評判國際社會能否平易近主的標志。新國際次序下的國際社會是一個以報酬本的平易近主社會。是以,充足享有和行使人權就是新國際次序的主要特征之一。從這個意義下去講,維護人權是構建新國際次序的主要方面,是列國承當的配合義務。
其次,國際社會就維護人權曾經告竣了共鳴。全球層面上,1948年經由過程的《世界人權宣言》和1966年經由過程的《國民權力和政治權力國際條約》、《經濟、社會和文明權力國際條約》是國際人權維護的基礎文件。此外,還有一系列專門性人權維護文件,例如1948年經由過程的《避免及懲辦滅盡種族罪條約》、1952年經由過程的《婦女政治權力條約》和1964年經由過程的《打消一切情勢種族輕視國際條約》等。區域層面上,歐洲理事會、美洲國度組織和非洲同一組織也締結了區域人權維護文件,詳細包含《歐洲人權條約》、《美洲人的權力和任務宣言》、《非洲人權和平易近族權力憲章》等。這些全球和區域層面的人權維護文件的經由過程標志著國際社會就維護人權曾經告竣了共鳴,認可本身負有維護人權的任務,而不只僅對國民享有各類權力(力)。
最后,在迸發戰鬥地域,人權亟待獲得維護。人權固然沒有高下之分,但卻有輕重緩急之分。絕對于戰爭地域的國民來說,處于烽火中間地域的國民的人權維護加倍急切。他們的性命平安無時無刻不遭到要挾,他們時常忍饑受餓、無家可回、妻離子散。這一切都是戰鬥形成的,戰鬥的最年夜受益者永遠是國民。國際社會應對這些遭遇著戰亂之苦的國民的人權賜與加倍親密的追蹤關心,積極地對其賜與人性主義支援,保證其享有基礎人權。在構建新國際次序的經過歷程中,這些飽受戰鬥之殤的國民應當獲得更多的救助,無論是在戰時仍是在戰后,國際社會成員都應為維護戰鬥難平易近的權力盡一份義務,保護其基礎莊嚴。
(三)國際人權法的落實有賴于列國的履行
既然人權走向了國際化,那么在國際層面就應當對人權題目作出響應規則,從而規范列國處置人權題目的行動,實在地在國際層面上維護人權。也就是說,國際法是維護人權的無力東西。筆者從法的實行角度,試圖對國際人權法的傑出運轉前提停止剖析。
對于法令實行的寄義,國際外學者有著分歧懂得。在英美法系國度,法令實行被有的學者界說為“指必定法令后果產生的方法。”{18}國際法學界對法令實行寄義的懂得也各有分歧。宋迎軍在《論法令實行》一文(《河北法學》1995年第5期)中將這些表述的配合點回納為:第一,誇大法令實行是一個靜態經過歷程,即需求經由過程法令實行主體的行動或運動,法令規范才幹獲得完成。是以,從邏輯上剖析,各個界說的主判定都界定為法令實行是一種運動,或許法的實行是一個經過歷程。第二,側重于表現法令實行的各類款式以及方法方式。第三,把法令實行的目標設定在實然法內在的事務的完成。
評價法令實行的一個主要尺度就是行動要素。把行動經過歷程,即法令實行的靜態狀態作為法令實行評價的構成部門,是基于以下實際熟悉:起首,人們貫徹法令規范的行動、運動,表現法令實行的靜態經過歷程,并直接影響實行後果。法令的調劑對象是行動個人空間,“法令的直接目標在于影響(指引、束縛、整合)人的行動或行動偏向,使人們的行動到達法令規定或準繩所預設、所表達的行動形式,進而到達它的價值目的。”{19}其次,行動作為法令實行的基礎的、焦點的要素,歷來遭到東方學者的廣泛器重。龐德提出:“法令就是一種軌制,它是根據一批在司法和行政經過歷程中應用威望性律令來實行的,高度專門情勢的社會把持”。{20}博登海默指出:“一個法令軌制在其全體意義上,應該說是普通化規范和規范實用及實行的個體化行動的混雜物,它既有規范的方面,也有現實的方面”,“法令次序中的規范方面和現實方面互為前提,相互影響,只需缺少此中一個原因,在任何意義上都不會有法令軌制的存在。”{21}
詳細到國際人權法範疇,國際人權法的實行主體是國度,從行動要素的角度來評價國際人權法的實行情形,就意味著國度的行動對國際人權法的實行發生主要影響。國際人權法調劑的是國度維護人權的行動,而國際人權法的運轉情形黑白也直接與國度行動有關。假如國度實在遵照國際人權法的規則,那么國際人權法就真正的獲得了落實;假如國度對國際人權法漠然置之,或許僅根據本身好處而決議能否遵照或在多年夜水平上遵照,那么國際人權法就只是空口說,完整沒有到達制訂國際人權法的初志,同時也是對峙法本錢的極年夜揮霍。
國際人權法令文件浮現出了條理清楚、多少數字豐盛的特色,這既表白列國曾經將維護人權作為本身應該承當的國際任務,同時也為列國實行人權維護任務供給了法令根據。但是,法令系統的完整僅是一個條件前提,法令制訂的目標在于履行法令,也就是說,“良法”是“善治”的條件,“善治”是制訂“良法”所意欲到達的目的。假如國際人權法令文件系統非常完全,可是對這些文件的履行情形卻不甚幻想,那么這些人權維護文件也就只是一紙空文,不會發生現實感化,這就與制訂這些人權維護文件的初志各走各路了。由此可見,國際人權法的落實從某種意義下去說,甚至比國際人權法的完美加倍主要,同時也加倍艱苦。列國往往積極介入國際人權法的制訂運動,從而晉陞本身的國際抽像,進而在處置國際事務經過歷程中施展主要感化,即僅將推進國際人權法成長作為晉陞本身國際抽像的手腕,而并未推心置腹地將履行國際人權法作為本身應該實行的國際任務,反而常常應付了事,積極推進國際人權法制訂的國度卻成為了不實行國際人權法任務的國度,這種情形不足為奇。
綜上所述,國際人權法的落實有賴于列國的履行,只要列國真正將維護人權作為本身應該共享會議室且必需承當的國際任務時,那種“說一套、做一套”的言行一致致的情形才會得以防止。當今國際社會簡直在有些國度存在著行動擁戴國際人權法,而現實上卻疏忽人權,為了其他的所謂“更高好處”而就義人權的情形,這無疑對國際人權法的落實發生了必定的負面影響。可是我們也必需看到,年夜大都締結了國際人權公約的國度努力于將維護人權落到實處,盡力改良國際的人權狀態,貫徹人本主義政策,國際次序得以穩固,經濟成長速率加速,國際抽像獲得年夜幅晉陞。由此可見,嚴厲遵照國際人權法、實行人權維護任務異樣可以晉陞國度的國際抽像,這才是一種良性的晉陞國際抽像的方法,而那些僅是說得難聽的“言勝于行”的國度晉陞國際抽像的方法倒是深謀遠慮的,其國際抽像的晉陞也只是臨時的,不會久長。是以,履行國際人權法既可以將國際人權法落到實處,也可以晉陞國際抽像,對列國而言可謂一箭雙鵰。
(四)國際人權監視機制—保證列國履行國際人權法
1瑜伽場地.法令監視的內在。這種監視包含兩品種型:一種監視表現為“權利”,它可以經由過程監督、檢討、催促和處置等方法,終極領導被監視者的行動遵從監視者的意志,并且這種領導具有強迫性,有學者稱之為本質性監視;另一種監視是情勢性質的,它表現為法令意義的“權力”,根據這種權力,監視者可對被監視者停止各類各樣的監察和督導,但被監視者能否遵從這種監視則取決于本身的意志。{22}在國際人權監視範疇,可以說這兩種監視類型都是存在的,在結合國框架內的人權監視屬于本質性監視,監視機構享有的是“權利”,特殊是人權理事會有權停止的“ 1235”和“1503”法式。而國際人權公約機構實行的監視在很年夜水平上屬于情勢性監視,人權公約機構享有的是“權力”,人權公約的任擇議定書答應國度不受拘束決議能否參加,是以對國度的束縛力是比擬弱的。
2.法令監視的范圍。有學者以為,法令監視的完全范圍包含三個方面:一是監視者和被監視者的范圍,二是被監視者的哪些行動和運動應當遭到監視,三是監視者行使權利的根據范圍。{23}詳細到國際人權監視範疇,監視者的范圍包含:在政治監視中,人權理事會飾演著監視者的腳色;在法令監視中,大家權公約建立的人權公約機構行使監視者的本能機能。被監視者即結合國成員國和大家權公約的締約國。被監視者遭到監視的行動和運動被明白規則在結合國人權文件和大家權公約中。監視者行使權利的根據范圍包含結合國的人權文件和大家權公約。
3.法令監視的效能。法令監視的低級目的是守法行動的改正。法令監視的威懾力不只僅在于逼迫人們的行動嚴厲依法而行,更在于經由過程對人們的認識不雅念反復規范性地動懾、強化,從而使人們構成自發的遵法認識,養成自發的符合法規行動形式,最年夜水平地防患于已然。{24}在國際人權監視範疇,僅僅依附列國自發履行國際人權法是遠遠不敷的,由於列國履行國際人權法的目標存在著差別,影響列國履行國際人權法的原因也各有分歧,當這些原因產生轉變時,就能夠招致列國選擇不履行國際人權法,而往尋求其所以為的比遵照國際人權法加倍主要的好處。這就請求樹立一種保證列國履行國際人權法的機制,于是國際人權監視機制就應運而生了。這一機制的目標就在于保證列國履行國際人權法,將國際人權法落到實處,使“良法”完成“善治”。國際人權監視機制包管列國確切實行人權維護任務,除人權維護任務之外,又為列國施加了其他任務,從而查驗列國能否實行了人權維護任務。
法令監視的另一個主要效能是與法治分不開的,即保證法治的完成。為了完成國際人權法治,國際人權監視機制是必不成少的,如前文所述,法令監視既是法治的主要內在的事務,也是完成法治的無力保證。是以,國際人權監視機制是完成國際人權法治的需要保證,列國自發遵照國際人權法的規則來實行人權維護任務的幻想情形在短期內是難以到達的,這就需求國際人權監視機制來督導、震懾列國實行人權維護任務,實在包管國際人權法的有用實行。只要國際人權法獲得傑出運轉,才幹為構開國際人權法治供給有利周遭的狀況,而國際人權法治的完成也為國際做的。野菜煎餅,試試看你兒媳的手藝好不好?”法治的完成添磚加瓦,終極構建新的耐久、穩固的國際次序。由此可見,國際人權監視機制是構建新國際次序的需要條件與基石。
三、國際人權監視機制的運轉及完美
(一)國際人權監視的重要情勢
如上文所述,國際人權監視重要包含政治監視、法令監視和司法監視三種情勢。而政治監視重要存在于全球層面,即根據《結合國憲章》樹立的監視機制。同時,固然這一監視機制中包括著多個機構實行的監視,可是最典範的莫過于人權委員會—人權理事會的普通監視方法以及專門處置年夜範圍侵略人權的“1235號法式”和“1503號法式”。所以,本文接上去在先容政治監視情勢時側重于對人權委員會—人權理事會的普通監視方法與“1235號法式”和“1503號法式”停止剖析。別的,在全球性人權監視機制中,司法監視并沒有像在區域性人權監視機制中一樣施展非常主要的感化。是以,接上去在先容全球性監視情勢時,側重于先容法令監視,而不觸及司法監視。
1.政治監視。這是國際社會采取監視汗青最長的情勢,也是最罕見的情勢。重要表示為以下幾個方面:
(1)人權委員會—人權理事會的普通監視方法。起首,結合國人權委員會的普通監視方法。結合國人權委員會是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以下簡稱經社理事會)根據《結合國憲章》第68條的受權于1946年建立的從屬機構,是結合國系統內最重要的處置人權題目的當局間機構,該機構已于2006年被人權理事會代替。
其次,結合國人權理事會的普通監視方法。人權理事會成立的目標在于處理人權委員會存在的題目,即由國別議題激發的政治抗衡使人權委員會偏離了增進人權成長的軌道,從而墮入了“信用危機”。由于人權理事會樹立在曩昔的人權委員會基本之上,短期內不成能完整解脫人權委員會的任務形式,是以聯年夜A/RES/60/251決定對委員會的法式予以確定和沿用,并規則理事會成立之后對這些任務方法予以審查。可是,人權理事會也具有分歧于人權委員會的本能機能,即“廣泛按期審議”本能機能。
(2)“1235法式”。該法式是以1967年經社理事會第42屆會議經由過程的第1235 (XLII)號決定定名。經社理事會第1235號決定受權人權委員會和其部屬的避免輕視和維護多數小組委員會以下權利:“審查有關年夜範圍侵略人權和基礎不受拘束—南非共和國奉行的種族隔離政策就是例證,……和有關南羅得西亞顯明地奉行種族輕視的諜報,這些諜報包含在……依據……1959年7月30日‘728F號’決定所開列的來文中”。當如許的審查“提醒了確切有年夜範圍朋分人權的景象存在”之后,人權委員會可以“履行一項周全深刻的研討”,并向經社理事會陳述它“研討的基礎結論”(第1235號決定第3段)。{25}。跟著人權活動的不竭成長,該法式已不只限于處置與種族隔離和種共享空間族輕視相干的人權題目。該法式的主要特色是它的公然性。{26}
(3)“1503法式”。1970年5月27日,經社理事會經由過程第1503(XLVIII)號決定。依據該項決定審議違背人權的受益者來文的法式,稱為“1503法式”。{27}1503號決定受權人權委員會樹立一個小型任務組審查結合國收到的來文,查明哪些來文中“顯明裸露出具有某種連續不竭的年夜範圍的和證據確實的侵略了小組委員會權柄范圍內的人權和基礎不受拘束的典範情形”。與“1235法式”分歧,“1503法式”是保密的。此刻,人權委員會曾經找到了一種變通方法,即經由過程將實用于“1503法式”的案件轉而實用“1235法式”,人權委員會就可以將一個原來應由“1503法式”審查的特殊嚴重的人權題目,經由過程實用“1235法式”而公然化。{28}
2.全球性法令監視。全球性法令監視中比擬典範的機制有人權公約機構的監視機制和國際勞工組織的監視機制。此中,人權公約機構的監視機制包含《打消一切情勢種族輕視國際條約》、《經濟、社會、文明權力國際條約》、《國民權力和政治權力國際條約》、《打消對婦女一切情勢輕視條約》、《制止嚴刑和其他殘暴、不人性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分條約》、《兒童權力條約》、《維護一切移平易近工人及其家眷權力國際條約》這七個今朝國際社會的廣泛性國際人權條約中規則的由各條約樹立的人權公約機構實行的監視機制。而國際勞工組織的監視機制對人權公約機構的監視機制具有非常主要的鑒戒意義,兩年夜監視機制在詳細的監視法式上存在很多類似之處。當然,由于國際勞工組織有其本身的特別性,是以該組織的監視機制也有奇特之處。接上去對這兩年夜法令監視機制停止扼要先容。
(1)人權公約機構的監視機制。人權公約機構的監視法式重要是依據大家權公約而確立的法式,重要包小樹屋含:第一,陳述法式。陳述軌制是國際人權公約普遍聚會場地采用的監視締約國實行任務的強迫性法式,它無需締約國的特殊批準而主動實用于締約國。依據這一法式,締約國有任務向監視機構遞交陳述,陳說它們在實行公約任務、保證公約所確認的權力方面所采取的辦法和獲得的停頓。締約國遞交的陳述可講座場地分為按期陳述、彌補或特殊陳述。監視機構在陳述軌制中只行使審查的本能機能,普通說來,它們不克不及請求締約國依照其看法建立或修正其國際的人權保證軌制,或請求締約國采取它所請求的辦法以避免或改正違背公約任務的形式。{29}
第二,國度間指控法式。國度間指控法式是國際人權公約規則的一項肆意性監視法式,只實用于講明認可監視機構受理并審議締約國間控告的管轄權的締約國。只要一個條約中的國度間指控法式不是任擇性質的,即《打消一切情勢種族輕視國際條約》(第11條)。這就意味著一切批準了該條約的締約都城主動地接收了這一軌制,並且準繩上這一條是不克不及保存的。(拜見該條約第20條第2款)。{30}依據國度間指控法式,人權公約一締約國有權向公約機構指控另一締約國違背公約規則的任務。國度間指把持度在實行中少少被采用共享空間,列國更偏向于在結合國政治講壇上對其他國度違背人權的事務停止批駁與責備。
第三,小我來文申述法式。依據這一法式,人權公約機構有權接收并審議公約締約國管轄下的小我宣稱為該締約國損害公約所載任何權力的受益者來文。《打消一切情勢種族輕視國際條約》、《國民權力和政治權力國際條約》、《制止嚴刑和其他殘暴、不人性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分條約》和《打消對婦女一切情勢輕視條約》都樹立了小我來文申述軌制。可是,這些人權公約都將這一軌制以任擇議定書或任擇條目的情勢停止規則,並且這一軌制在實行中的應用率也并不高。
(2)國際勞工組織的監視機制。{31}國際勞工組織的監視分為周全監視、普通監視和特殊監視三種。
周全監視即三方協商機制。這種三方協商機制,不只是國際勞工組織組織法的焦點內在家教的事務,更是它與其他國際組織相差別的奇特之處。三方協商機制請求,在處置休息題目和社會題目的經過歷程中,當局代表、雇主代表和工人代表位置同等,自力頒發看法和提出,自力投票表決,不受任何外來安排。1978年失效的《三方協商增進實行國際勞工尺度條約》(第144號條約)是對三方協商機制監視勞工尺度實行予以法令化、軌制化的表現。由于三方協商的經過歷程自己就包括和諧和商量、監視和增進的內在的事務,並且三方協商在國際勞工組織范圍內曾經構成軌制,是以,它是對勞工權益維護的廣泛監視。
普通監視是國際勞工組織對各成員國國際就實行和增進實行國際勞工條約而采取的勞工政策、勞工立法及其他辦法所停止的慣例監視,包含提交按期陳述、國度間的控告以及雇主組織或工人組織的申述三方面的內在的事務。普通監視是維護勞工權益監視機制主要的構成部門,其目的是實行和增進實行國際勞工尺度。詳細包含:
第一,成員國提交按期陳述。國際勞工組織采用按期陳述軌制,對國度就勞工條約所采取的辦法和行動停止監視。可是,這與廣泛意義上國際人權公約所規則的按期陳述軌制有所分歧,重要表示在提交陳述的主體和陳述所包含的內在的事務兩個方面。廣泛意義上的國際人權公約請求締約國僅就所締結公約在國際的實行所采取的辦法提交陳述,而國際勞工組織則請求一切成員國(而不單是某一勞工條約的締約國)提交按期陳述。陳述的內在的事務不只包含成員國對曾經批準的條約的實行所采取的辦法,並且還包含成員國對國際勞工年夜會曾經經由過程但該國尚未批準的條約所采取的辦法和舉動。
第二,國度間的控告。《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第26條規則:“任何成員國有權對其他任何成員國在遵照兩邊都曾經批準的條約中的不滿向國際勞工局提出控訴。”
第三,雇主組織或工人組織的申述。《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第24條規則,假如雇主組織或許工人組織以為任何成員國(包含本國當局和本國當局)對其所批準的條約的任何方面沒有有用地予以遵照,該雇主組織或工人組織可以向國際勞工局就該國的行動提出抗議,理事會要把這項抗議告訴有關的當局,并請求該當局作出恰當的闡明。
特殊監視是為了包管遵守結社不受拘束準繩。結社不受拘束表現了勞工的連合權力或許組織權力。它是《國際勞工組織章程》和《費城宣言》所確立的國際勞工立法的一項基礎準繩,1948年《結社不受拘束和維護組織權力條約》(第87號條約)和1949年《組織權力和所有人全體會談權力條約》(第98號條約)在國際勞工年夜會上的經由過程,進一個步驟穩固了該準繩的位置,并且也使該準繩在法令上具有了可操縱性。特殊監視法式是針對結社不受拘束條約的實行而建立和制訂的,“其特別之處在于任何成員國非論能否曾經批準第87號條約,都可成為被指控的對象”。{32}
3.區域性人權監視。區域性人權監視機制重要包含歐洲、美洲和非洲三年夜區域的監視機制。此中,歐洲人權監視機制無疑是運作得最為勝利的。特殊是在1998年《歐洲人權條約》的實行機制停止了改造以后,歐洲的人權監視機制加倍完美,對國際人權監視機制的成長施展著更為無力的推進感化。
(1)歐洲人權監視機制。歐洲的人權監視機制重要包含《歐洲人權條約》和《歐洲社會憲章》兩小我權法令文件中樹立的人權監視機制。此中《歐洲人權條約》的人權監視機制重要包含國度間指控法式和小我申述法式,《歐洲社會憲章》規則了陳述法式和所有人全體申述法式。
起首,《歐洲人權條約》的人權監視機制。《歐洲人權條約》的監視本來由歐洲理事會框架內的歐洲人權委員會、歐洲人權法院和部長委員會三個部分配合擔任。1998年11月1日,《歐洲人權條約》第11議定書開端實行,歐洲人權委員會被撤消,其本能機能合并回歐洲人權法院行使;同時,部長委員會在人權方面的決議計劃本能機能也被撤消,其本能機能僅限于對法院判決履行的監視。《歐洲人權條約》樹立了國度間指把持度和小我申述軌制。國度間指控法式是依據《歐洲人權條約》第24條而樹立的。只需某一締約國損害了條約所規則的權力和不受拘束,或許違背了條約的其它規則,其他任何締約都城有權向歐洲人權委員會對該國提出指控,而非論提出指控的締約國自己的權力或其公民的好處能否遭到現實傷害損失。歐洲人權委員會在收到相干指控后,必需依照《歐洲人權條約》第26條的規則對指控加以審查,以決議能否予以受理。{33}小我申述法式是依據《歐洲人權條約》第25條而樹立的。小我、非當局人權組織和個體集團有權向歐洲人權委員會提起申述。《歐洲人權條約》第26條確立了受理申述的兩個必須具備前提或尺度:第一,用盡一切國際解救方式;第二,在被控國作出最后決議之日起的6個月內提出。《歐洲人權條約》第11議定墨客效后,歐洲區域性人權維護的小我申述軌制有了嚴重成長。依據第11議定書第34條,歐洲人權法院可受理任何小我、非當局人權組織和個體集團在遭遇人權損害時所提起的訴訟懇求。{34}
其次,《歐洲社會憲章》(以下簡稱《憲章》)的人權監視機制。與《經濟、社會、文明權力國際條約》比擬,《憲章》除了規則重要的國際人權公約中常用的國度陳述法式外,還建立了奇特的所有人全體申述法式。締約國陳述法式是依據《憲章》的規則而建立的。締約國向歐洲理事會秘書長提交的陳述分為按期與不按期兩種。按期陳述與不按期陳述的格局和詳細項目由歐洲理事會部長委員會斷定。1991年議定書對陳述法式停止了修正。{35}所有人全體申述法式由1995年《規則所有人全體申述軌制的歐洲社會憲章附加議定書》創設。1995年議定書的目標在于改良《憲章》監視機制的效率,以便在國度陳述法式之外,使傳播鼓吹違背憲章的所有人全體申述獲得處置。依照該議定書的規則,有權提交所有人全體申述的組織有:第一,1961年《憲章》第27條所指的國際雇主組織和工會組織;第二,在歐洲理事會享有咨商位置的國際非當局人權組織,以及為此目標而被當局委員會列人名單的組織;第三,申述所針對的締約國管轄范圍內的雇主和工會的有代表性的國際組織(第1條)。{36}
(2)美洲人權監視機制。{37}與歐洲人權機制類似,美洲人權委員會的法令監視機制包含陳述法式、國度間指控法式和小我申述法式。陳述法式是為監視條約締約國實行《美洲人權條約》(以下簡稱《條約》)第26條規則的“慢慢成長經濟、社會和文明權力方面的任務”而設定的。《條約》第42條規則:“各締約國應將向美洲國度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履行委員會和美洲國度教導、迷信和文明理事會履行委員會按它們各自立管的范圍每年所提交的每一份陳述和研討結果的抄件,送交人權委員會,從而委員會可以留意增進經《布宜諾斯艾利斯議定書》修訂的《美洲國度組織憲章》中所載的在經濟、社會、教導、迷信和文明原則中所包括的權力。”國度間指控法式來自于《美洲人權條約》付與締約國的申述權。《條約》第45條規則,締約國間的指把持度對締約國來說是肆意性的,須經締約國是先頒發講明表現批准。美洲國度間人權委員會收到締約國的指控后,要根據條約的有關規則審查其能否具有條約所規則之受理前提。委員會在決議受理某項案件之后,起首要停止的任務是對案件的現實停止查詢拜訪,在查明現實的基本上,委員會應獲得有關各方的支撐和共同,以便在尊敬條約所認可的人權的基本上告竣對題目的友愛處理(《條約》第48條)。小我申述法式是在《條約》失效后進一個步驟成長起來的。《條約》第44條規則:“任何人或一群人,或經美洲國度組織一個或幾個成員國符合法規認可的任何非當局的實體,均可向委員會遞交內在的事務包含訓斥或控告某一締約國損壞本條約的請愿書。”從以上規則可看出,《條約》所規則的小我申述軌制對締約國事強迫性的。
美洲人權法院也有本身的司法監視機制。第一,美洲人權法院的徵詢管轄機制。美洲人權法院的徵詢管轄權的基礎法令淵源是《條約》第64條。該條規則:第一,美洲國度組織成員國可以就本條約的說明或有關美洲國度維護人權題目的其他公約的說明,同法院停止商量。經《布宜諾斯艾利斯議定書》修訂的《美洲國度組織憲章》第10章中所列的各機構,在其權柄范圍內,可以經由過程異樣方法同法院停止商量。第二,在美洲國度組織一成員國的請求下,法院可以就該國任何國際法令同上述國際文件能否分歧向該國供給看法。徵詢管轄的法式包含書面法式和行動法式。
第二,美洲人權法院的爭議管轄機制。絕對于徵詢管轄而言,美洲人權法院的“爭議管轄”就是指法院被受權對觸及批準《條約》并認可法院管轄的國度的案件作出有拘謹力裁判的權柄。與國際法院分歧的是,美洲人權法院既不判決小我承當刑事義務,也不判決小我承當平易近事義務。在訴訟經過歷程中,獨一的原告是國度。依據《美洲人權法院規約》第2條規則,法院的爭議管轄權受《條約》第61、62和63條的制約。{38}
(3)非洲人權監視機制。{39}重要包含《非洲人權和平易近族權憲章》(以下簡稱《憲章》)規則的法令監視法式和非洲人權和平易近族權法院的司法監視。非洲人權監視機制與歐洲、美洲人權監視機制最年夜的差別在于《憲章》很是誇大協商與息爭。
起首,《憲章》中的人權法令監視機制。重要包含締約國陳述法式(第62條)、國度間指控法式(第47-54條)以及其他來文法式(第55-59條)。第一,締約國陳述法式。依據《憲章》第62條的規則,締約國應當自憲章失效之日起,每兩年提交一份關于為實行憲章確認和保證的權力和不受拘束而采取的立法或其他辦法的陳述。締約國提交的陳述由非洲同一組織的國度與當局領袖年夜會轉交非洲人權和平易近族權委員會。
第二,國度間指控法式。《憲章》規則了兩品種型的締約國指控法式。一品種型是依據《憲章》第47條的規則,假如《憲章》某一締約國有充足的來由確信另一締約國違反了憲章的規則,該締約國應當經由過程書面情勢提請有關締約國就此事惹起留意。同時,有關締約國還可以經由過程書面情勢直接將有關締約國違反《憲章》規則的情形告訴非洲同一組織秘書長和非洲人權和平易近族權委員會主席。另一品種型是依據《憲章》第49條的規則,假如《憲章》某一締約國以為另一締約國曾經違背了《憲章》的有關規則,那么,該締約國可以經由過程書面情勢,直接將有關情形提交非洲人權和平易近族權委員會、非洲同一組織秘書長以及其他締約國。
第三,其他來文法式。依據《憲章》第55條的規則,委員會秘書應當在委員會的每次例會之前就《憲章》締約國控訴來文以外的各類來文編知名單,并將此名單提交委員會。委員會可以作出對哪些來文停止審查的決議。非洲人權和平易近族權委員會在對來文停止本質性審查之前,應當未來文轉交有關締約國,并請求該締約國對委員會接收來文停止評論。委員會在審查來文時,可以約請有關締約國代表以及來文作者介入行動審查經過歷程。在非洲同一組織國度與領袖會議別的作出決議之前,委員會依據《憲章》所采取的一切辦法應當是機密的。
其次,非洲人權和平易近族權法院的司法監視機制。樹立非洲人權和平易近族權法院是對非洲人權維護軌制的主要改造。1998年6月,非洲同一組織經由過程《非洲人權和平易近族權憲章關于樹立非洲人權和平易近族權法院的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依據該《議定書》的規則,非洲人權和平易近族權法院享有本質上的和某些特殊的管轄權。法院可以接收基于任何人權文件而提出的訴訟。這些文件包含有關締約國批準的任何國“真的?”藍媽媽目不轉睛地看著女兒,整個人都覺得不可思議。際人權文件。同時,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除了以《非洲人權和平易近族權憲章》為根據以外,還可以任何其他締約國接收的人權文件為根據。此外,法院還有權決議能否對爭議案件具有管轄權。
(二)國際人權監視系統實行成長的幻想標的目的
1.國際人權規范的幻想標的目的。(1)國際人權文件規則清楚、明白,可操縱性強。國際人權文件文本規則含混不清會增添一系列的本錢。{40}
起首,不明白的國際人權規范發生的分歧說明成果和相互牴觸的說明的多少數字驚人。由于列國文明和社會存在著差別,列國對人權規范的懂得也會不盡雷同,而國度又承當了貫徹公約所規則的權力的重要義務,是以列國對國際人權公約所作出的不明白的規則停止了合適其本國文明和社會情形的懂得,如許列國就會對統一項規則發生分歧的、甚至是彼此牴觸的說明,這無疑會使人權公約的履行情形八門五花,與人權公約的制訂初志相差甚遠,無法到達列國實行雷同的人權維護任務的目的。
其次,國際人權文件的規則不明白增添的本錢還包含其終極傷害損失了權力的公信力。經歷表白盡管列國分歧批准人權規范的文本,可是它們能夠會對一項權力的寄義有著完整分歧的懂得。{41}由于世界上的分歧國度對它們現實承當的人權任務內在的事務有時表達出最基礎對峙的不雅點,是以它們一向對能否存在有興趣義的、彼此的任務持有猜忌。在對互惠行動不抱有等待的情形下,尤其當實行人權任務與它們本身尋求的短期好處相抵觸時,它們不年夜能夠往真正實行人權任務。同時,嚴重的文本含混情形會讓有些國度經由過程對人權規范停止曲解性說明,從而到達侵略人權的目標。
第三,結合國政治機構也呈現了對人權尺度停止紛歧致的說明和實用的情形。例如,結合國年夜會已經無力地訓斥以色列人看待巴勒斯坦人的立場,但卻簡直完整疏忽了在其他地域的嚴重侵略人權的行動,包含東帝汶和烏干達的種族滅盡。固然形成結合國這兩種判然不同立場的緣由有良多,可是相干人權規范的不斷定性也起到了主要感化。
由此可見,國際人權文本規則簡直定性長短常主要的,清楚、明白的文本規則使列國可以或許水平分歧、內在的事務分歧地實行人權維護任務,同時也可以進步國度實行人權任務的積極性,實在維護人權,此外,也可以防止有些國度對人權公約文本規則停止曲解說明,從而到達侵略人權的目標。結合國相干機構作為重要的人權監視機構,也可以依照明白的法令根據來正確行使其監視各成員國人權任務實行情形的本能機能。
(2)權力之間的沖突獲得處理。人權規范存在的不斷定性題目會招致今朝人權監視軌制中的另一個規范性缺點,即人權之間的現實的和潛伏的沖突。權力之間的沖突在多樣的、很年夜水平上沒有獲得和諧的、無品級次序等淵源所發生的普遍的法令規范系統(好比國際系統)中是不成防止的。正這樣多學者所指出的,大批主要的沖突曾經呈現在了以後的國際系統中。{42}由于人權規范的不明白性是招致權力之間沖突的主要緣由,那么人權規范的明白、清楚就會在必定水平上處理權力之間的沖突題目。
(3)國度的人權任務的起源和內在的事務分歧。當今國際人權軌制下的國度所承當的人權任務起源是疏散的,有些人權任務是《結合國憲章》中規則的,而有些人權任務是結合國系統以外的區域組織和公約所規則的,即便是《結合國憲章》舞蹈場地規則的人權任務在范圍上也是無限的,同時內在的事務也是存有爭議的。甚至在每一項公約的范圍之內,每個國度的人權任務內在的事務也會由於答應普遍的保存而有所分歧。是以,分歧的國度現實上承當著分歧的任務。加倍復雜的是,這些分歧的法令任務的起源傳播鼓吹和維護的權力常常產生堆疊。這種彼此堆疊的權力任務會招致資本凌亂、沖突和過度擴大的能夠性以及對雷同或相干權力的彼此沖突的說明。此外,國度人權任務缺少分歧性直接加劇了上文說起的規范不斷定性和權力之間的沖突。是以,國際人權文件的整合與和諧是非常需要的,只需削減彼此之間的沖突和堆疊,明白沖突產生時的處理方式,就可以在必定水平上增進國度的人權任務在內在的事務上的分歧性。當國際社會的全球化趨向到達必定水平時,國度的人權任務在起源上的分歧性也會年夜年夜進步,當然這并不是短期內可以到達的,今朝還只是一種幻想。
綜上所述,國際人權文件是國際人權監視機制得以運轉的條件,是以,幻想的國際人權監視機制當然包含幻想的國際人權文件,而以後國際人權文件存在的三個重要題目有:第一,國際人權文件文本規則的不斷定性;第二,國際人權文件所規則的權力之間存在著沖突;第三,國度人權任務的起源和內在的事務是紛歧致的。這三個題目是彼此聯絡接觸、彼此影響的,幻想的國際人權文件就是處理這三個題目之后的狀況,即國際人權文件文本規則明白、清楚,不會使列國對其規則發生分歧的懂得;國際人權文件所規則的權力之間的沖突獲得處理;國度人權任務的起源和內在的事務趨于分歧。與其說是國際人權文件的幻想狀況,不如說是今后國際人權文件整合與和諧所要到達的目的。
2.國際人權監視機構的幻想標的目的。{43}第一,收到決議息爭釋的一方以為作出決議息爭釋的法式值得依靠并且有威望性。{44}這請求相干機構認可其有權并且清楚地界定、接收其對本身的義務獲得了受權。{45}這也請求法式作出的決議在全部規定系統中是有威望性的,或許至多是在一個權利分層的體系體例中作出的。{46}假如人權規范將被用作改造后的結合國的所有人全體舉動的基本,那么一個被列國以為是符合法規的、無力的、威望的說明法式是特殊要害的。
第二,這種決議計劃法式具有公正的、成長傑出的用于受理息爭決經由過程分歧的、可托的法式提交的爭真個機制。{47}這些機制必需可以或許公正地浮現一切的決議所必需的信息,并且為那些將要被審理的人供給充分的機遇。{48}
第三,決議計劃法式具有成長傑出的、被廣泛接收的決議計劃規定,無論所觸及的義務是監視、說明、評價違背行動或許請求采取接濟舉動(好比制裁)。{49}從最基礎下去說,決議計劃法式及其機構必需遭到關于決議若何告竣的最低分歧程度的法理的規制。就這一點而言,結合國機構成長并且保持一種關于在多樣性的語境下說明人權并且實用這種說明來公正處理現實爭真個緊密法式長短常主要的。
第四,相干機構經由過程對其監視的權力停止分歧的實用來證實它們本身是值得依靠的。{50}為了到達人權之間在表面上的分歧性,具有一種集中的、威望性的位置來付與被增進的權力同一的內在的事務和寄義長短常主要的。與此相似,決議計劃者應當被答應具有很年夜水平上的自力性和獲得認可的政治中立性。
第五,固然發生的是一個同一的、分歧的法令系統,可是國際決議計劃法式成長出了合適于那些遭到其決議計劃影響的國度的分歧文明、社會和經濟狀態的感性準繩。假如自覺尋求法令系統的同一,而疏忽列國的分歧現實情形,這無疑會招致列國對決議計劃法式的抵觸心思,不愿履行決議計劃。是以,必需要在盡對性與絕對性之間找到一個均衡點。
第六,這些機構應當具有一些實行其決議的方式,經由過程辦法、勒迫或其他手腕來激發遵照行動。{51}比擬于結合國人權監視機構,人權公約機構更應在此方面獲得加大力度。就今朝的情形而言,人權公約機構的權力多為“軟”權力,即對國度的束縛性較弱,國度的不受拘束度較年夜,國度率性而為的機率遠高于結合國人權監視機構所實行的監視,正由於缺乏響應的強無力簡直保監視機構所作決議獲得遵照的辦法,是以人權公約機構作出的決議經常淪為一紙空口說,無法到達本質後果,這無疑是對各類資本的極年夜揮霍。是以,幻想的人權公約監視機構應當具有實行其決議的無力辦法,真正將其決議落到實處。
第七,結合國人權監視機構的決議計劃者具有自力性,人權公約機構的決議計劃者具有更無力的權力。結合國人權監視機構存在的一個明顯題目是列國選舉本身作為查詢拜訪、審理其本身實行的違背其所參加的人權規范行動的監視機組成員,{52}即監視者與被監視者是統一人。在這種情形下,成果可想而知,監視機構作出的決議必定遭到侵略人權者意志的擺佈,這些國度最基礎不會遭到制裁,由於其不成能搬起石頭砸本身的腳。是以,侵略人權的國度往往經由過程成為監視機組成員的方式來防止本身遭到訓斥。是以,結合國人權監視機構的幻想狀況就是監視機構的成員具有自力性,其作出的決議不受其所屬國的好處影響,而是公平地、中庸之道地作出有威望性的決議。比擬于結合國人權監視機構,人權公約機組成員固然具有自力性,可是其享有的權柄如前文所述,對國度的束縛力較弱,“軟”權力作出的決議難以獲得履行,也就是威望性不強,這種權力的脆弱性在很年夜水平上是在列國草擬人權公約時就曾經發生了。列國為了告竣分歧制訂人權公約,必定會作出很多讓步讓步,人權公約機構的權力只能是最低限制的,而不成能是最高限制的,告竣分歧的價格之一就是人權公約機構權力的脆弱。是以,人權公約機構的幻想狀況是其成員的權力獲得加大力度,作出的決議對締約國具有束縛力,并且被其以為是有威望性的,同時還應具有響應的履行辦法。
(三)國際人權監視系統的積極意義和實際局限性
1.國際人權監視系統的積極意義。起首,從國際社會在政治上廣泛尊敬人權和人權宣言,到締約國在法令上承當實行條約的任務,到由監視機構多年不中斷地、無破例地審議每個締約國實行條約的陳述,這是以往從未有過的情形,表現了國際上增進人權的停頓;其次,人權法令監視與政治監視有必定共同。政治化應予以否決,可是,恰當的政治和言論壓力則是完成法令監視所不成缺乏的。同時,“人性主義干涉”這種監視情勢的存在固然極不難被東方發財國度濫用,可是在一國國際的國民遭遇嚴重的人性主義災害時,“人性主義干涉”卻可以施展最為直接、有用的感化;第三,單就人權法令監視情勢來說,當今國際社會人權法令監視形式的多條理性、監視機構的中立性、監視法式的多樣性都在施展著增進人權任務實行的積極感化;最后,國際人權條約及其法令監視,是必定汗青前提下的產品,既把古代人權思惟的新成長在條約中確定上去表達了世界國民的愿看,也不成防止地帶有東方人權思惟和政治思惟的烙印。從人權、人權宣言到人權條約的構成和履行經過歷程中可以看到,盡管各類政治氣力的不合一直存在,人權條約已接踵為國際社會接收。一方面,各締約國承當了遵照條約的法令任務,將本國的國際人權情形提交條約機構審評;另一方面,以對話為主的監視情勢現實在某種水平上也照料到國際關系和締約國的實際。{53}總而言之,今朝的國際人權監視系統對人權任務的實行發生了嚴重而深遠的影響。
2.國際人權監視系統的實際局限性。此刻的人權監視系統很顯然是不成熟的,{54}在監視主體、監視方法和監視力度方面存在著諸多題目。
(1)履行辦法自己的缺點。起首,今朝的履行辦法基礎是反映性的,意即“事后”辦法。由于結合國自己沒有監測列國人權狀態和清楚正在產生和能夠產生的侵略人權題目的體系的監察軌制或法式,因此,有權實行人權國際維護履行辦法的結合國及其有關機構只是在得悉產生聚會場地侵略人權事務的諜報后,才決議能否啟動響應的履行辦法,這就限制了履行辦法感化的共享會議室施展。
其次,履行辦法彼此堆疊,未構成和諧同一的系統。今朝,國際性與區域性履行辦法并存,結合國自己的統一類型而運作方法分歧的幾種履行辦法,如來文審查法式并舉,固然增添了小我取得接濟的機遇,但也同時增添了有關國度的累贅,并能夠是以惹起它們的不滿和抵觸。別的,由于履行辦法的實行機構凡是都有各自的受理來文的尺度,因此便有能夠形成彼此間的推諉,或許對統一事項同時主意管轄,或許對統一事務作出彼此沖突甚至截然相反的說明或提出相抵觸的看法的成果,而使有關國度莫衷一是,從而限制了履行辦法的效率。
再次,國際人權教學條約或有關決定的規則不明白。表示之一,人權條約關于締約國任務的規則不甚明了。眾所周知,有用實用人權國際維護履行辦法的條件前提之一是斷定有關國度的行動能否違背了其所承當的任務。但是一些重要人權條約中關于締約國任務的措辭,諸如“相那時間”、“恰當方式”、“有用的解救”、“特別情形”等過于含混,對于“限制性條目”的說明及其實用限制的規則不敷明白等,使得有關機構很難對締約國的任務范圍作出明白而恰當的說明,從而形成它們在斷定有關國度能否違背條約任務時的艱苦,克制了履行辦法的有用實用。表示之二,由于未規則履行辦法的運作刻日,往往招致現實運作的周期過長。
(2)履行辦法實用范圍的局限。依據國際人權條約的規則,人權國際維護的履行辦法有準強迫性(與制裁辦法比擬鉤與肆意性兩類。大都情形下,人權條約規則的履行辦法是肆意性的。
(3)列國在實用人權國際維護履行辦法時的各種斟酌。起首,由於國際人權題目不只是一個主要的國際法令題目,也是一個敏感且辣手的國際政治題目。因此,列國經常從政治角度動身,不只在能否接收人權國際維護履行辦法的管轄上慎之又慎,並且在實用這些辦法時反復衡量利害得掉。其次,如上文所述,締約國斟酌到締約列國自己就是彼此人權記載的“審訊官”,煩惱指控他國能夠會招致惹火燒身,招致被指控國異樣的進犯。是以,出于某種“惺惺相惜”的斟酌,往往不愿公然彼此訓斥,成果招致國度間指把持度形同虛設。最后,締約國出于國度好處,或許詳細國情,或許臨時還不克不及到達人權條約某些條目的請求等的斟酌,對人權條約某條或某些條目的保存。
(四)國際人權監視機制的完美道路
從20世紀90年月中期開端,曾小荷塘里有很多魚。她以前坐在池塘邊釣魚,用竹竿嚇魚。惡作劇的笑聲似乎散落在空中。經呈現了一些新的國際人權監視道路,此中包含Pinochet案中對國際刑事法式的應用、Filartiga等案件之后對國際平易近事法式的應用、國際刑法法式的成長以及永遠性國際刑事法院的建立。每一條新道路都存在著各自的題目,沒有一條是全能的。{55}本文的寫作目標是根究完美傳統的國際人權監視機構實行的人權維護監視機制的有用道路,而不是剖析這些新國際人權監視道路的可行性等題目。在筆者看來,如想處理上文說起的國際人權監視重要情勢存在的各類題目,就必需在以下幾個方面停止改良,才能夠接近國際人權監視的幻想狀況。
1.明白人權公約規范。正如上文所述,國度實行人權公約任務的情形不睬想的緣由之一是國際人權條約或有關決定的規則不明白。路易斯·亨金傳授在《國度若何舉動》一書的第二章中在具體論述國度遵照國際法的來由時指出國度會因法令的東西的品質自己而發生遵照國際法的心思。{56}別的,哈佛年夜學法令系傳授Chayes與其夫人在研討國度遵照國際法題目時指出,國度不遵照國際法的來由,除了有因好處與所需支出的公道性盤算而違背以外,還有公約內在的事務的含混與不斷定性。{57}由此可見,人權公約內在的事務的明白和規范化對增進人權公約任務的實行是非常主要的。別的,作為國際人權法重要構成部門的人權公約是人權公約任務實行的條件與根據。也就是說,“善治”的需要條件是“良法”。所以,國際人權公約內在的事務的明白、詳細是完成國際人權法治的基石。
2.施展非當局人權組織的監視感化。依據結合國經社理事會的界說,非當局人權組織是“一個非營利機構,其成員是一個或多個國度的國民或國民的結合并且其舉動是由其成員的所有人全體意志依據成員的需求或一個或多個與其一起配合的集團的需求而決議的。”{58}結合國經社理事會1952年第288(X)號決定以為:“任何不是根據當局間協定樹立起來的國際組織均應稱為國際非當局人權組織。”1996年結合國經社理事會在《結合國與非當局人權組織徵詢關系決定》中,把非當局人權組織的范圍擴展至包含國度的、處所的、區域的層面。1991年《關于認可國際非當局人權組織法令人格的歐洲條約》將非當局人權組織描寫為:“合適下列前提的協會、基金和其他私家機構:第一,擁有一個非營利的國際公益目的;第二,依據一個實用國際法的文件建立;第三,從事至多在兩個國度具有影響的運動;第四,在一締約方國土上設有法定辦公機構并在該締約方或另一締約方國土擁有治理和把持中間。”在學術界,有國際法學者將非當局人權組織界說為“列國平易近間的集團、同盟或小我,為了增進在政治、經濟、迷信技巧、文明、宗教、人性主義及其別人類運動範疇的國際一起配合而樹立的一種非官方的國際結合體”。{59}奧天時學者曼弗雷德·諾瓦克對非當局人權組織的配合特征停止了回納:非營利性、志愿性、自力性(尤其絕對于當局),以及在目的和相干價值方面非自我辦事性。{60}固然今朝對非當局人權組織尚沒有一個明白的法令界說,可是非當局人權組織對人權監視施展的主要感化曾經是一個客不雅現實。
(1)非當局人權組織增進人權公約任務實行的實際根據。Beth Simmons在她的相干國際法遵照實際研討結果中指出,當局遵照國際法的來由是為了供給安會議室出租寧的周遭的狀況來堅持本身的“名譽”,“名譽”構成的國際周遭的狀況對國度決議遵照的經過歷程有側重要的感化。{61}而非當局人權組織對國度停止的“恥辱發動”正好可以起到促使國度器重其所享有的“名譽”的感化,從而增進國度實行其承當的人權公約任務。非當局人權組織停止的“恥辱發動”重要表現為經由過程一切可取得的手腕傳佈靠得住的人權信息;游說當局、當局間組織、媒體等;經由過程人權教導、會議、出書和其他進步認識的辦法增進人權;經由過程法令代表、所以,她覺得躲起來是行不通的,只有坦誠的理解和接受,她才有未來。心思、衛生、資金和其他方法來支撐、協助人權侵略的受益者。由此可見,非當局人權組織對國度停止“恥辱發動”的目標就在于試圖經由過程各類內部安慰手腕來使國度維護人權、實行人權公約任務的認識獲得進步。
(2)非當局人權組織在人權公約監視實行中施展的感化。在剖析了非當局人權組織增進人權公約任務實行的實際根據之后,有需要追蹤關心一下非當局人權組織在人權公約監視實行中施展的感化。起首,在締約國預備或草擬陳述階段,非當局人權組織可以催促締約國實時提交陳述,實行陳述任務;其次,在國際人權公約監視機構審查締約國陳述階段,非當局人權組織可以向公約監視機構供給相干參考信息和材料,並且在無限的范圍內介入對陳述的審查任務;再次,宣揚國際人權公約監視機構提出的結論性看法,進一個步驟監視締約國實行公約規則的任務;最后,在締約國謝絕提交陳述的情形下,國際人權公約監視機構可以經由過程非當局人權組織供給的信息和材料,清楚該國實行公約任務的基礎情形。{62}
必需留意的是,非當局人權組織對國際人權公約監視也會發生負面的影響。好比一些有名的非當局人權組織是由東方發財國度供給經濟支撐,從而難以堅持此中立性,往往淪為東方發財國度訓斥成長中國度人權狀態給你,就算不願意,也不滿意,我也不想讓她失望,看到她傷心難過。”欠安的東西。別的,在結合國人權公約機構行使監視本能機能時,又往往會遭到非當局人權組織的過火干涉,致使這些人權公約機構難以中登時堅持其態度。同時,上文提到的非當局人權組織對國度停止的“恥辱發動”又存在著矯枉過正的題目,由於非當局人權組織是個“愛抉剔的信息傳佈者”,簡直訓斥過一切國度和當局,家教這很不難惹起列國的不滿,而不是對人權公約任務的實行。
(3)列國對非當局人權組織的人權監視感化的分歧立場。恰是基于非當局人權組織對國際人權公約監視發生的負面影響,成長中國度對非當局人權組織的立場凡是是既不支撐也分歧作,彼此之間存在著相當年夜的隔膜,不愿意接收非當局人權組織的監視。{63}與之構成光鮮對照的是,東方發財國度卻對非當局人權組織非常支撐,並且鼎力呼吁非當局人權組織施展其增進國際人權公約任務實行的積極感化。這兩種截然對小樹屋峙的立場無疑對國際人權公約監視機制的成長發生了極為晦氣的影響。眾所周知,促使國度實行人權公約任務的有用道路是列國睜開一起配合與對話,進步人權維護認識,晉陞對人權主要性的認同感,而不合與牴觸的存在只會障礙國度實行人權公約任務的腳步。
總之,非當局組織對人權公約監視的感化家教并不老是積極的,其發生的負面影響必需惹起追蹤關心。值得倡導的做法是強化非當局人權組織的自力性,明白界定非當局人權組織行使權力的范圍以及促使非當局人權組織追蹤關心列國的詳細情形,從而防止因非當局人權組織而生的各類不合與牴觸。只要睜開列國的一起配合與對話,對非當局人權組織的積極感化抱有配合的認同立場,才幹使非當局人權組織加倍充足地施展其增進國度實行人權公約任務的積極感化。
3.施展“人權診所”(Human Rights Clinic)的感化。人權診所作為非正式、非官方的人權監視機制,可以施展必定的增進感化。
(1)“人權診所”的寄義。盡管“人權診所”被越來越廣泛地采用,對其依然沒有一個被廣為接收的界說。可是,這個稱號被普遍地采用以指代任何包括了一些人權實行講授內在的事務的法學院打算或診所。{64}在Arturo J. Carrillo的文章中,他將“人權診所”界定為“以法學院為基本而停止的、包括學分的課程或打算,這種課程或打算將關于技能與價值的診斷方式練習與活潑的人權範疇案例design任務相聯合。”{65}
(2)“人權診所”對人權公約任務實行的感化。這個題目是與耶魯年夜學法令系傳授Harold HongjuKoh在研討國際法遵照題目時提出的“跨法律王法公法律過程”實際親密相干的。他將“跨法律王法公法律過程”界說為“經由過程軌制性彼此接觸,全球化的規范不斷止于純真的會商,而被說明和終極經由過程國際法令系統內化的復合經過歷程”。{66}從這必定義可以看出,國度遵照國際法是經由過程“接觸—說明—內化”的“跨法律王法公法律過程”而告竣的,這也就意味著“跨法律王法公法律過程”方式更為追蹤關心國際律例則被歸入國際法令系統的“縱向的國際化”機制。{67}跨國行動體的“接觸”是對國際規定停止“說明”和“內化”的東西,Koh傳授將跨國行動體重要分為兩年夜類:“跨國規范主辦者”(Transnational Norm Entrepreneurs)和“當局規范主辦者,”(Governmental Norm Sponsors) 。{68}“跨國規范主辦者”指非當局跨國組織或小我。顯然,“人權診所”屬于“跨國規范主辦者”。Koh指出“跨國規范主辦者”經由過程觸發(trigger)、增進(promote)和鼓舞(invig-orate)跨法律王法公法律履行過程來完成國際律例范的內化。{69}“跨國規范主辦者”施展其效能的一個有用方式為發明“跨國倡導收集”(transnational advocacy networks)或許“跨國題目收集”(transnational issuenetworks)。 {70}“跨國規范主辦者”與其他的規范主辦者以及“當局規范主辦者”在全球與區域層面將當局機構、當局間組織、國際非當局組織、國際非當局組織、學者以及私家基金會結合起來,會商和提出它們在雷同題目上的政治處理措施。{71}由“跨國規范主辦者”樹立的“跨國倡導收集”或“跨國題目收集”是“跨法律王法公法律過程”的一個本質部門。{72}可見,“人權診所”作為“跨國規范主辦者”,也是經由過程上述方法來施展促使國度實行人權公約任務的感化的。
值得留意的是,“人權診所”與非當局組織是分歧的。與非當局組織比擬,“人權診所”有兩個特色:學術不受拘束和講授義務。{73}學術不受拘束可以使“人權診所,,堅持一種學術思惟上的活潑性,各類實際的爭叫與論爭構成的批評式的反思天然可以或許促使學者與先生往根究更為有用的增進國度實行人權公約任務的道路。而講授義務這一特色可以使“人權診所”培育出大批的人權維護範疇的法令專門研究人才,他們經由過程在詳細的侵略人權案件中為受損害的小我主意國度義務,從而對國度實行人權公約任務起到了一種直接的推進感化。
4.“文明滲入”(acculturation)對人權公約任務實行的感化。“文明滲入”在社會學上的意義有利于在人權範疇的應用和成長。
(1)“文明滲入”的寄義。“文明滲入”實際是由兩位擁有“社會學”學位的法學家Ryan Goodman &Derek Jinks提出國際法遵照實際。兩位學者指出,使國度遵照國際法的方法,除了有會商得最多的“強迫”和“壓服”以外還有“文明滲入”。“文明滲入”是與“壓服”紛歧樣的又一種主要的社會化經過歷程的機制。“文明滲入”是“汲取從繚繞本身的文明到信心及舉動形式的普通經過歷程”。“文明滲入”引出從“異化”的壓力到舉動的變更。即“文明滲入”是因與四周參照群體的不和諧或由此發生的不認可,從而由本身的內涵“認知性壓力”和內在的“社會性壓力”來推動。“文明滲入”與“壓服”的差別是,“壓服”使行動體發生了對必定的信心、慣行、規范的有用性或許合法性的心坎確信,因此對其停止遵照;而“文明滲入”不需求行動體發生這種確信,只需行動體熟悉到參照集團擁有必定的信心,履行必定的慣行,或許遵照必定的規范,其本身就也往遵照這種信心、慣行或規范。{74}
(2)“文明滲入”對人權公約任務實行的感化。“文明滲入”正如上文所述,可以起到增進國度遵照國際法的感化,詳細到國際人權公約的實行也是這般。可是,兩位學者也感性地熟悉到“文明滲入”常常招致消極的后果,好比風險的國度平安實行、掉效的周遭的狀況法、不受法令規制的行政機構以及與本地需求不相順應的權力本位政策。{75}是以指出“文明滲入”并不是不成防止地進步了國度遵照全球人權規范的法式,而是(積極或消極地)影響了國度的實行。{76}
總之,“文明滲入”對人權公約任務實行的感化是“影響”,而不是“盡對地增進”。也就是說,在增進人權公約任務方面,要盡量使“文明滲入”施展積極感化,而將其消極感化削減到最低水平。在軌制扶植上,加強人權公約監視機制中陳述軌制的通明度與公然性可以說是一種積極的“文明滲入”經過歷程。詳細而言,締約國會對這一舉動的合法性發生一種本身的心坎認同,同時這種進步了通明度的陳述軌制也可以在內部對締約國發生一種實行人權公約任務的壓力,在這種表裡壓力配合增進的情形下,國度會更為自動地實行人權公約任務。
四、結論
國際人權監視指的是國際層面上的人權監視,而不是對國際人權的監視,由於人權并沒有國際與國際之分。國際人權監視對于國際社會長短常主要的,由於處于無當局狀況確當今國際社會需求樹立新的國際次序,人瑜伽場地權是國際次序的主要方面,人權的落實有賴于列國的履行,而國際人權監視恰好可以或許保證列國履行國際人權法。今朝的國際人權監視機制的重要情勢有政治監視、全球性法令監視和區域性監視,它們在保證列國維護人權方面施展側重要的積極感化,但也存在著一些局限。筆者在聯合諸多學者不雅點的基本上,提出了明白人權公約規范、加大力度非當局組織的人權監視感化、施展“人權診所”的感化、施展“文明滲入”的積極感化這四種改良國際人權監視機制的道路,盼望國際人權監視機制可以或許更有用地施展感化,無力地保證列國維護人權,從而增進新國際次序的構建。
何志鵬,單元為吉林年夜學法學院。崔悅,單元為吉林年夜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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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同上書,第138-139頁。
{37}前引{34},洪永紅、賀鑒文。
{38}根據《美洲人權條約》第62條,美洲人權法院爭議管轄的基礎條件是當事國的昭示批准。《美洲人權條約》第63條第3款明白指出:“法院的管轄權應包含送交給它的關于本條約條目的說明和實用的一切案件”。但就詳細當事國接收這種管轄的任擇性來說,締約國可以講明無前提地接收法院對于有關條約的說明或實行的一切題目的管轄權;還可以專門針對某些特定案件作出接收管轄的講明;也可以在講明接收此種管轄的時辰附加響應的互惠前提。單有締約國對法院爭議管轄的接收,還缺乏以使法院對某一詳細案件行使管轄。依據《美洲人權條約》第61條第2款規則,美洲人權法院外行使爭議管轄權之前,條約第48至50條所規則的美洲人權委員會有關批示的恰當法式均須用盡。
{39}徐明顯主編:《國際人權法》,法令出書社2004年版,第169-173頁。
{40}See Douglas Lee Donoho, “The Bole of Human Rights In Global Security Issues: A Normative And Institutional Critique”, 14Michig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843 (1993).
{41}See Douglas L. Donoho, “Relativism Versus Universalism in Human Rights: The Search for Meaningful Standards”, 27 Stan. J. Int'lL. P. 382 (1991).
{42}See, e.g., Theodore Meron, Human Rights Law-making In the United Nations, pp. 49-50, 78-79, 152-54 (1986); Panel, “Re-solving Conflicting Human Rights Standards in International Law”, 85 Am. Soc'y Intl L.Proc.336(1991).
{43}See Douglas Lee Donoho, “The Role of Human Rights In Global Security Issues: A Normative And Institutional Critique”, 14Michig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843(1993) at 852-54.
{44}See, e.g., Thomas Franck, The Power of Legitimacy Among Nation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0, pp. 61-64; Oscar Schachter,“Towards a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 8 Va.J.Int’ l L 307(1968).
{45}See Oscar Schachter, Towards a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 8 Va.J.Int'l L 308(1968).
{46}See, e.g., H.L.A. Hart, The Concept of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1, pp.208-31; Theodore Meron, Human Rights Law-mak-ing in the United Nation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p.173, 183, 200-02, 262-64.
{47}See, e.g., Stanley Anderson, “Human Rights and the Structure of International Law”, 12 N.Y. L. Sch. J. Int'l&Comp. L. 26(1991); Thomas Franck, United Nations Based Prospects for a New Global Order, 22 N. Y. U. J. Int'l L.& Pol. 616(1990);Schachter, supra note 56, p.310.
{48}See Thomas M. Franck&H. Scott Fairley, “Procedural Due Process in Human Rights Fact-Finding by International Agencies”, 74Am.J.Int'l L. 308(1980).
{49}See, e.g., Hart, The Concept of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1, pp. 77-150; Franck, The Power of Legitimacy Among Nations,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0, pp. 61-64, 87-88, 181-84.
{50}See, e.g., Franck, The Power of Legitimacy Among Nation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0, pp.138-48, 180.
{51}See, e.g., Schachter, Towards a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 8 Va.J.Int'l L 308 (1968) at 310; J. S. Watson, “Legal Theory, Efficacy and Validity in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Rights Norms in International Law”, 3 U. I11. L. F. 609(1979) at 618-19.
{52}See Dinah Shelton,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Principled, Double, or Absent Standards?”, 25 Law and Inequality 470(2007).
{53}范國祥:《國際人權條約的法令監視》,私密空間《北京年夜學學報(哲學社會迷信版)》1999年第5期。
{54}朱曉青:《論結合國人權國際維護的履行辦法》,《法學研討》1994年第4期。
{55}See Douglas L. Donoho, Human Rights Enforcement in the 21st Century, Bepress Legal Series, 2006, pp. 33-34
{56}See Louis Henkin, How Nations Behave: Law and Foreign Policy, Frederick A. Praeger Publishers, 1968.
{57}[韓]韓相熙:《國際法遵照實際》,《北年夜國際法與比擬法評論》第6卷,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08年版,第41頁。
{58}See UN. Doe. E/AC. 70/1994/5 (1994).
{59}王鐵崖主編:《國際法》,法令出書社1995年版,第565頁。
{60}[奧]曼弗雷德·諾瓦克:《國際人權軌制導論》,柳漢文譯,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10年版,第257頁。
{61}前引{57},韓相熙文,第45頁。
{62}彭錫華:《非當局人權組織對國際人權的維護》,《法學》2006年第6期。
{63}黎爾平:《國際人權維護機制的組成及成長趨向》,《法商研討》2005年第5期。
{64}See Arturo J. Carrillo, “Bring International Law Home: The Innovative Role of Human Rights Clinics in The Transnational Legal Process”, 35 Columbia Human Rights Law Review 531 (2004).
{65}Ibid, p. 533.
{66}See Harold Hongju Koh, “Why Do Nations Obey International Law?” 106 Yale Law Journal 2602(1997).
{67}Harold Hongju Koh, “The 1998 Frankel Lecture: Bringing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Home”, 35 Hous. L. Rev. 626(1998).
{68}Ibid, p. 646-649.
{69}Ibid, p. 645.
{70}{71}Ibid, p. 649.
{72}See Henry J. Steiner&Philip Alston,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in Context: Law, Politics, Morals, 2nd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 p. 939 (defining “transnational advocacy networks”from a broad, interdisciplinary perspective).
{73}See Arturo J. Carrillo, “Bring International Law Home: The Innovative Role of Human Rights Clinics in The Transnational Legal Process”, 35 Columbia Human Rights Law Review 537 (2004), at 543.
{74}See Ryan Goodman&Derek Jinks. “How to Influence States, Socialization and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54 Duke Law Journal 621 (2004).
{75}See Goodman and Jinks, supra note 85; Goodman and Jinks. “Toward an Institutional Theory of Sovereignty”, 55 Stanford Law Re-view 1749 (2003).
{76}See Goodman and Jinks, “Incomplete Internalization and Compliance with Human Rights Law: A Rejoinder to Roda Mushkat”, 20 The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共享空間 444 (2009).